对甘肃政法大学有线网络升级(1包)政府采购项目(第1次)的投诉处理决定书
甘财采处(2021)17号
根据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1号)的相关规定,现将我机关对“甘肃政法大学有线网络升级(1包)政府采购项目(第1次)”(项目编号:2020zfcg02085)处理决定公告如下:
一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兰州凯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
投诉人地址: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区联创广场A座402B室
被投诉人:甘肃政法大学
被投诉人地址: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
相关供应商:兰州东羽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
相关供应商地址: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号东湖广场财智中心 1604~1611号室
二、投诉事项
2021年3月5日,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兰州凯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“甘肃政法大学有线网络升级(1包)政府采购项目(第1次)”〔项目编号:2020zfcg02085〕采购文件的投诉书,我机关于2021年3月5日予以受理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:1、“品目3 BRAS认证网关”第7、8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;2、“品目1 核心交换机”第5、6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;3、“品目6 无线控制器”第1、2、3、4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。
三、处理决定
2021年3月25日,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。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、招标文件、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,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:
(一)、投诉事项1
专家经论证认为,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各投标商投标文件,证明满足“品目3 BRAS认证网关”第7、8条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,不具有排他性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。
(二)、投诉事项2
专家经论证认为,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各投标商投标文件,证明满足“品目1 核心交换机”第5、6条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,不具有排他性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。
(二)、投诉事项3
专家经论证认为,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各投标商投标文件,证明满足“品目6 无线控制器”第1、2、3、4条技术参数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,不具有排他性。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。
综上所述,我机关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(二)项之规定,驳回投诉人兰州凯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。
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,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甘肃省财政厅
2021年4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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